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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1416号

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景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建国物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9-01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丰宁满族自治县景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建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416号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景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永国,住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住所地: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胜利街甲28号。委托代理人刘玉玺,丰宁满族自治县正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建国,住丰宁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景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景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景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景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李伟娜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丽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