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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裁字第57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池花园支行与唐志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8-31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池花园支行,唐志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裁字第5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池花园支行。住所地河池市金城江区新建路***号。法定代表人蓝臻,行长。被执行人唐志杰。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池花园支行与被执行人唐志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8)金民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即日立案,案号为(2015)金执字第57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支付借款本金192001.69元、利息233150.09元,承担案件受理费7906元、执行费6396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评估、拍卖被执行人位于河池市金城江区乾霄路云霄花园房产一栋。现该评估、拍卖工作正在进行中,短期内暂时无法变现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暂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金执字第57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班晨瑞

审 判 员  谭 津

代理

审判员  岑荣吉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玉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