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沽民初字第832号原告息树香,个体。被告马吉虎,个体,(塞北)职工宿舍。本院在审理原告息树香与被告马吉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息树香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息树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息树香负担。
审判员 张学斌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程燕燕 来自:
息树香与马吉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沽民初字第832号原告息树香,个体。被告马吉虎,个体,(塞北)职工宿舍。本院在审理原告息树香与被告马吉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息树香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息树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息树香负担。
审判员 张学斌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程燕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