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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沽民初字第832号

息树香与马吉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8-15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息树香,马吉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沽民初字第832号原告息树香,个体。被告马吉虎,个体,(塞北)职工宿舍。本院在审理原告息树香与被告马吉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息树香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息树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息树香负担。

审判员  张学斌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程燕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