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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1911号

朱某与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8-07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朱某,苏某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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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1911号

原告:朱某,女,1979年9月生,汉族,农民。

被告:苏某,男,1977年8月生,汉族,农民。

原告朱某诉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某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审判员  储士宏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梁亚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