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1911号
原告:朱某,女,1979年9月生,汉族,农民。
被告:苏某,男,1977年8月生,汉族,农民。
原告朱某诉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某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审判员 储士宏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梁亚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