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萧执指字第6-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9-08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萧执指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杭州顺源轮胎制造有限公司、杭州中信钢构制造有限公司、杭州双恩轮胎实业有限公司、杭州双恩进出口有限公司、杭州彬凯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沈仁元、张美娟、沈乐恩、康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4)杭下商外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于2015年3月13日向下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于2015年5月15日根据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2015年度集中交叉和提级执行活动》的通知,将上述案件移送本院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萧执指字第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艾华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朱剑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