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管终字第003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秦为旭。上诉人(原审原告)程向红。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北海南路192号,组织机构代码76668913-9。法定代表人王桂民,总经理。
上诉人秦为旭、程向红不服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2015)巢民一初字第011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秦为旭、程向红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秦为旭、程向红在二审中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秦为旭、程向红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军
审 判 员 孙礼会
代理
审判员 潘 攀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玉荣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