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陇执字第00050号申请执行人冯宗明,男,生于1956年8月14日。被执行人高刚,男,生于1994年12月8日。冯宗明诉高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已生效的(2014)陇民初字第0069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高刚赔偿冯宗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复印费共计人民币75622.39元,扣除高刚垫付的34893.24元,再实际赔偿冯宗明人民币40729.15元,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1479.00元,由冯宗明负担479.00元,高刚负担1000.00元。判决生效后,高刚未履行,冯宗明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案件款10000.00元及退回案件受理费1000.00元,后双方对于余下案件款达成和解协议:由高刚于2015年9月10之前给付冯宗明案件款10000.00元,于2015年12月31日前给付冯宗明余下的案件款20729.15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冯宗明自愿放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了案件款10000.00元及退回的案件受理费1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陇县人民法院(2014)陇民初字第006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若高刚不按期履行和解协议,冯宗明可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建敏
审判员 张德前
审判员 李 顺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李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