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3730号
原告:田某,农民。
被告:德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与被告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田某承担(已交纳)。
审判员 王从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王 健 来源:百度搜索“”
田某与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3730号
原告:田某,农民。
被告:德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与被告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田某承担(已交纳)。
审判员 王从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王 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