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涉民初字第01385号原告王为兵。被告河北将军岭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涉县开发区开元街9号。法定代表人李咏熠,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为兵与被告河北将军岭酒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为兵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为兵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为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王为兵负担。
审判员李艳敏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郝芳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