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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睢民初字第1042号

王道彬与王道勋相邻通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8-21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当事人
王道彬,王道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睢民初字第1042号原告王道彬,男,汉族,1966年1月3日生,农民,住睢县平岗镇常庄村。被告王道勋(仁),男,汉族,1945年12月12日生,农民,住睢县平岗镇常庄村。委托代理人刘军,河南平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道彬与被告王道勋相邻通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道彬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道彬申请撤回对被告王道勋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道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道彬负担。

审 判 长  李相龙

人民陪审员  刘勤建

代理

审判员  聂 松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赵长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