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睢民初字第1042号原告王道彬,男,汉族,1966年1月3日生,农民,住睢县平岗镇常庄村。被告王道勋(仁),男,汉族,1945年12月12日生,农民,住睢县平岗镇常庄村。委托代理人刘军,河南平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道彬与被告王道勋相邻通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道彬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道彬申请撤回对被告王道勋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道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道彬负担。
审 判 长 李相龙
人民陪审员 刘勤建
代理
审判员 聂 松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赵长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