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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市刑执字第1601号

蒋志生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8-31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故意杀人
当事人
蒋志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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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刑执字第1601号罪犯蒋志生。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2日作出(2008)中中法刑一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志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蒋志生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3日作出(2008)粤高法刑四终字第152号刑事判决,改判被告人蒋志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1月11日交付执行。2011年1月14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3年4月9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刑期至2032年4月8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5年7月21日提出对罪犯蒋志生减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蒋志生在服刑期间,��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蒋志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获监狱表扬,2014年度获优秀学员。自2012年11月起至2015年4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51.11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蒋志生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蒋志生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至2030年4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文曙光

代理

审判员  皮艳红

代理

审判员  谢 辉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文胜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