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中民初字第968号
原告:童富全,男,197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被告:东风汽车乐山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代敏恒。
原告童富全诉被告东风汽车乐山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童富全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东风汽车乐山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对原告撤回起诉的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童富全撤回对被告东风汽车乐山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65元,经领导批准,准许原告童富全缓交。依法减半收取为332.5元,由原告童富全承担。
审判员 钟水亮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陈 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