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祥执字第175号申请执行人刘红星,男性,汉族,36岁。被执行人赵雷,男性,汉族,38岁。刘红星与赵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祥民初字第77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自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祥云县人民法院(2013)祥民初字第7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家顺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梁 俊
刘红星与赵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祥执字第175号申请执行人刘红星,男性,汉族,36岁。被执行人赵雷,男性,汉族,38岁。刘红星与赵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祥民初字第77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自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祥云县人民法院(2013)祥民初字第7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家顺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梁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