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执字第00142号
申请执行人:把永红,女,1966年9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执行人:郭义赋,男,1962年12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申请执行人把永红与被执行人郭义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霍民二初字第007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拒不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郭义赋账户存款60000元。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万祥
审判员 张玉堂
审判员 樊 瑜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徐 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