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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贺八法执字第305号

李凌与肖敏、黄万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5-11-09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凌,肖敏,黄万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贺八法执字第305号申请执行人李凌。被执行人肖敏。被执行人黄万琴。申请执行人李凌与被执行人肖敏、黄万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贺八民一初字第21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肖敏、黄万琴至今没有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查明被执行人肖敏、黄万琴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当事人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贺八民一初字第21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白素明

审判员  张先强

审判员  黎祖海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何 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