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贺八法执字第305号申请执行人李凌。被执行人肖敏。被执行人黄万琴。申请执行人李凌与被执行人肖敏、黄万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贺八民一初字第21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肖敏、黄万琴至今没有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查明被执行人肖敏、黄万琴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当事人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贺八民一初字第21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白素明
审判员 张先强
审判员 黎祖海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何 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