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西执字第00962-7号申请执行人闻某。被执行人朱平银,男,汉族,1983年10月20日,住肥西县。本院依据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肥西民一初字第02410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朱平银银行存款1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正满
审判员 周 伟
审判员 顾宗虎
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朱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