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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西执字第00962-7号

闻某与朱平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6-07-27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西执字第00962-7号申请执行人闻某。被执行人朱平银,男,汉族,1983年10月20日,住肥西县。本院依据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肥西民一初字第02410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朱平银银行存款1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正满

审判员  周 伟

审判员  顾宗虎

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朱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