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新执字第610号河南太行振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你(或你单位)与张乃涛劳动仲裁纠纷一案,本院的新劳人仲裁(2014)260号仲裁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或委托机关)张乃涛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或委托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或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