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一初字第225号原告徐某某,男,53岁,汉族,现住双辽市被告许某某,男,43岁,汉族,现住双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于2015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原告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丽艳
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姚 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