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1601号
原告:钟某,女,197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军需路31号凯华苑1号楼1单元1201室,身份证号码372522197602260081。
委托代理人:李明,阳谷县谷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高某,男,鲁西化工厂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和好为由,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云霞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杜 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