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保字第234号原告程小平,女,汉族,1979年3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被告梁一峰,男,汉族,1957年1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告黄陈平,女,汉族,1964年12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告福建省乐峰赤壁生态风景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梁一峰。被告福建乐峰新型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法定代表人梁一峰。本院在审理(2015)台民初字第2626号原告程小平与被告梁一峰、被告黄陈平、被告福建省乐峰赤壁生态风景区有限公司、被告福建乐峰新型建材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小平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四名被告名下价值人民币400万元的财产,并提供自有房产及案外人董某甲、郑某某、董乙共同共有的坐落于福州市仓山区下渡街道工农路56号十锦名苑X#楼XXX单元的房产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程小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告梁一峰、被告黄陈平、被告福建省乐峰赤壁生态风景区有限公司、被告福建乐峰新型建材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400万元的财产。
二、查封原告程小平所有的坐落于福州市台江区六一中路450号永升城X#楼XXX单元(房屋所有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XXXXX**号)的房产。
三、查封为原告程小平申请财产保全而提供担保的案外人董某甲、郑某某、董乙共同共有的坐落于福州市仓山区下渡街道工农路56号十锦名苑X#楼XXX单元(房屋所有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XXXXX**号)的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财产保全措施期限届满,申请人如需继续保全,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交续保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林莹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黄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