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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馆民初字第992号

郭某与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31
公开日期
2015-08-27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郭某,殷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馆民初字第992号原告郭某,农民。被告殷某,农民。

原告郭某诉被告殷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照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15年7月30日以原、被告双方协商一致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20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100元人民币原告郭某负担。

审判员  李章柱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金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