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馆民初字第992号原告郭某,农民。被告殷某,农民。
原告郭某诉被告殷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照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15年7月30日以原、被告双方协商一致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20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100元人民币原告郭某负担。
审判员 李章柱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金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