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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7604号

张某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31
公开日期
2015-08-11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XX,陈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7604号

原告:张XX,女,XX出生,汉族,居民,住黄岛区珠山街道办事处XX,身份证号码:XX

被告:陈XX,男,XX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XX。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与被告陈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中,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宝超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贾茂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