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7604号
原告:张XX,女,XX出生,汉族,居民,住黄岛区珠山街道办事处XX,身份证号码:XX
被告:陈XX,男,XX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XX。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与被告陈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中,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宝超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贾茂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