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贺八法执字第30号
申请执行人:陈有建。
申请执行人:陈桥沛。
申请执行人:廖建强。
被执行人:陈家吹。申请执行人陈有建、陈桥沛、廖建强与被执行人陈家吹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贺八法执字第30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国栋
审判员 白素明
审判员 黎祖海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谢照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