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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贺八法执字第30号

陈有建、陈桥沛等与陈家吹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3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有建,陈桥沛,廖建强,陈家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贺八法执字第30号

申请执行人:陈有建。

申请执行人:陈桥沛。

申请执行人:廖建强。

被执行人:陈家吹。申请执行人陈有建、陈桥沛、廖建强与被执行人陈家吹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贺八法执字第30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国栋

审判员  白素明

审判员  黎祖海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谢照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