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冀民执字第345号申请执行人盐城市天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兆桂,经理。被执行人冀州市杰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洪杰,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盐城市天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冀州市杰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冀州市人民法院于
二0一四年三月十七日制作的(2013)冀民二初字第13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
二0一五年五月四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注册地址并无该公司存在,执行手续无法送达,经征询申请人意见,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5)冀民执字第34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耿占温
审判员 付 强
审判员 张 民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丁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