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606号原告连永昌,男,汉族。被告朱卫贺,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连永昌诉被告朱卫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连永昌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连永昌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连永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元,由连永昌承担。
审判长 韩振江
审判员 于建社陪审员 邢红计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月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