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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1606号

连永昌与朱卫贺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31
公开日期
2015-08-25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当事人
连永昌,朱卫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606号原告连永昌,男,汉族。被告朱卫贺,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连永昌诉被告朱卫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连永昌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连永昌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连永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元,由连永昌承担。

审判长  韩振江

审判员  于建社陪审员  邢红计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月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