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泊民初字第1725号原告泊头市瑞辰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泊头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刘明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秋健,河北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彬。委托代理人张清,河北震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志强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许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