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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泊民初字第1725号

泊头市瑞辰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与刘彬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31
公开日期
2015-08-13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泊头市瑞辰五金制造有限公司,刘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泊民初字第1725号原告泊头市瑞辰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泊头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刘明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秋健,河北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彬。委托代理人张清,河北震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志强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许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