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字第0927号申请执行人朱卫红,农民。被执行人王永亮,农民。现羁押于江苏省徐州监狱服刑。被执行人吴其国。现羁押于江苏省徐州监狱服刑。申请执行人朱卫红与被执行人王永亮、吴其国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淮陈民初字第02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王永亮、吴其国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申请执行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营养费合计51522.26元。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根据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2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两被执行人现在监狱服刑。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定如下:终结(2014)淮陈民初字第025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车正义
审判员 马力龙
审判员 张 颖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宋 鹏关于朱卫红与王永亮、吴其国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执行报告一、当事人自然情况申请执行人朱卫红,女,汉族,1970年11月2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7011255706,农民,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袁集乡西金圩村小史庄18号。被执行人王永亮,男,汉族,1986年7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8607080518,农民,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吴城镇河滩村5组21号。现羁押于江苏省徐州监狱服刑。被执行人吴其国,男,汉族,1971年9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7109080553,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吴城镇黄河村5组25号。现羁押于江苏省徐州监狱服刑二、案由:健康权纠纷判决主文:
一、被告王永亮、吴其国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营养费合计51522.26元;
二、驳回原告朱卫红的其他诉讼请求。执行案件立案时间:2015年2月4日送达执行通知书时间:2015年3月3日三、执行过程、结果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此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现在监狱服刑。
四、承办人意见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承办人:2015年7月31日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结案审批表执行案号(2015)淮执字第929号案由健康权纠纷执行依据(2014)淮陈民初字第025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朱卫红被执行人王永亮吴其国执行标的元实执标的元到位率%结案方式终结申请费实支费元立案时间2015年2月4日结案时间2015年7日31日执行总天数天扣除总天数扣除理由及天数实执天数天执行简况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程序应予终结。承办人意见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5年7月31日局长意见同意结案2015年7月日备注合议庭笔录时间:2015年7月31日地点:执行局合议庭组成人员:车正义、张颖、马力龙记录:宋鹏案由:健康权纠纷
申请执行人:朱卫红
被执行人:王永亮吴其国车: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现在监狱服刑,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建议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张: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马: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统一意见:终结本院终结(2014)淮陈民初字第02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阅卷笔录原告朱卫红,女,汉族,1970年11月2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7011255706,农民,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袁集乡西金圩村小史庄18号。委托代理人丁和珍,淮安市淮阴区嘉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永亮,男,汉族,1986年7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8607080518,农民,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吴城镇河滩村5组21号。现羁押于江苏省徐州监狱服刑。被告王永乐,男,汉族,1987年10月2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8710267719,农民,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吴城镇河滩村5组21号。现羁押于江苏省彭城监狱服刑。上述两被告委托代理人何玉兰,淮安市清河区清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其国,男,汉族,1971年9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7109080553,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吴城镇黄河村5组25号。现羁押于江苏省徐州监狱服刑。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判决内容:
一、被告王永亮、吴其国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营养费合计51522.26元;
二、驳回原告朱卫红的其他诉讼请求。法律文书送达方式: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生效时间:2015年1月权利人申请执行时间:2015年2月3日执行标的:51522元。阅卷人:2015年2月23日案件执行日志案号:(2015)淮执字第0929号案由:健康权纠纷执行员:车正义
书记员:宋鹏收到案件时间:日期工作内容2015年3月3日送达执行通知书等诉讼材料2015年7月31日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案件报结单部门:执行局案号(2015)淮执字第0929号承办人车正义申请人朱卫红被执行人王永亮吴其国立案时间2015年2月4日结案时间2015年7月31日立案标的51522元执行费合计申请结案理由在本次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承办人:2015年7月12日局长审批意见审批人:2015年月日备注扣除执限公告:年月日至年月日计天和解:年月日至年月日计天上述共扣除执限天,本案实际执行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