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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民一初字第278号

平顶山市湛河区高阳路街道后城村民委员会第六村民小组与河南五建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3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当事人
平顶山市湛河区高阳路街道后城村民委员会第六村民小组,河南五建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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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民一初字第278号原告平顶山市湛河区高阳路街道后城村民委员会第六村民小组。代表人赵留合,组长。委托代理人马永刚,河南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五建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尧清,经理。委托代理人熊惠丽,河南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朝辉,河南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顶山市湛河区高阳路街道后城村民委员会第六村民小组诉被告河南五建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平顶山市湛河区高阳路街道后城村民委员会第六村民小组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平顶山市湛河区高阳路街道后城村民委员会第六村民小组自愿申请���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顶山市湛河区高阳路街道后城村民委员会第六村民小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平顶山市湛河区高阳路街道后城村村民委员会第六村民小组负担。

审判员 王 磊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朝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