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民初字第2259号
原告:赵爱景,女,汉族,1951年2月10日出生.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濮阳县支行,住所地濮阳县国庆路中段路北。
被告:程兆立,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爱景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濮阳县支行、程兆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爱景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爱景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没有损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爱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赵爱景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兴华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白秀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