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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濮民初字第2259号

赵爱景与中国农业银行濮阳县支行、程兆立不当得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3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赵爱景,中国农业银行濮阳县支行,程兆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民初字第2259号

原告:赵爱景,女,汉族,1951年2月10日出生.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濮阳县支行,住所地濮阳县国庆路中段路北。

被告:程兆立,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爱景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濮阳县支行、程兆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爱景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爱景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没有损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爱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赵爱景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兴华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白秀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