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椒行初字第77号

吕其辉与台州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31
公开日期
2015-09-10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其辉,台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台椒行初字第77号原告吕其辉。委托代理人郑庆福。委托代理人倪敏迅。被告台州市海洋与渔业局,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市府大道468号。法定代表人管文新。

原告吕其辉为与被告台州市海洋与渔业局渔业行政强制一案,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于2015年7月16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关于撤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其辉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其辉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欢欢

审 判 员  汤俊斌

人民陪审员  徐礼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代

书 记员  杨 萍附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