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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中法民五终字第210号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与王玉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31
公开日期
2015-09-06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王玉荣,陈净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中法民五终字第2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代表人:黄建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喻阳,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肖凯旋,该公司职员。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玉荣,女,195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

原审

被告:陈净才,男,1987年10月18日,汉族,住广东省罗定市。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保险中山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玉荣及原审被告陈净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中一法民四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华保险中山支公司以已与被上诉人王玉荣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保险中山支公司撤回上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203元,减半收取601.5元,由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天歌

审 判 员  刘 莉

代理

审判员  林天华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