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民初字第3081号原告郭仁文。被告张永强。
原告郭仁文与被告张永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由
代理
审判员朱诚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仁文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郭仁文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系当事人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义务,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仁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仁文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朱诚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戴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