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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民初字第3081号

郭仁文与张永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31
公开日期
2015-09-11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郭仁文,张永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民初字第3081号原告郭仁文。被告张永强。

原告郭仁文与被告张永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由

代理

审判员朱诚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仁文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郭仁文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系当事人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义务,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仁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仁文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朱诚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戴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