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巨民初字第1416号

郝扬扬与王先清、奚道占、黄爱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31
公开日期
2015-08-07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郝扬扬,王先清,奚道占,黄爱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民初字第1416号原告郝扬扬,男,1995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王先清,男,196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奚道占,男,197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黄爱芝,女,196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扬扬诉被告王先清、奚道占、黄爱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郝扬扬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郝扬扬承担。

审判员  刘策宇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清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