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樟民保字第19号原告林运銮,男,1967年出生,汉族,住永泰县。被告邓金凤,女,1968年出生,汉族,住永泰县。被告李培俤,男,1963年出生,汉族,住永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运銮与被告邓金凤、李培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邓金凤所有的江淮牌重型自卸货车进行诉讼保全,并提供原告所有的座落于永泰县某某镇的房产对上述诉讼保全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林运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邓金凤所有的江淮牌重型自卸货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保全期限:二年),在财产保全期间该车辆由被告邓金凤自行保管;
二、在财产保全期间,原告林运銮所有的座落于永泰县某某镇的房产不得转让、设定抵押等(期限二年),在财产保全期间该房产由原告林运銮自行保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陈小明
人民陪审员游新木
人民陪审员郑达香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谢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