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执第81-1号申请执行人峗吉伦,男,汉族。被执行人罗华伟,男,汉族。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的(2014)绥民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罗华伟发出(2015)绥执第81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罗华伟返还峗吉伦人民币6950元,从2012年12月起按年利率6.15%支付逾期利息至清偿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执行费人民币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峗吉伦放弃利息支付请求,案款已由被执行人罗华伟的亲属代为全额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4)绥民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方勇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相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