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五初字第461号原告赵某某,男,198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董某某,女,1990年5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魏金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