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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东西湖执字第00260号

颜青霞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3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伟民,颜青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执字第00260号申请执行人杨伟民。被执行人颜青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伟民与被执行人颜青霞健康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颜青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颜青霞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胜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胡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