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执字第00260号申请执行人杨伟民。被执行人颜青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伟民与被执行人颜青霞健康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颜青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颜青霞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胜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胡琼 来自
颜青霞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执字第00260号申请执行人杨伟民。被执行人颜青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伟民与被执行人颜青霞健康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颜青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颜青霞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胜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胡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