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道法民初字第711号原告张某,男,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居民。委托代理人张天全,湖南省道县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某某,男,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居民。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熊剑,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诉被告朱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朱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47元,减半收取624元,由原告张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陈奕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代理
书记员 王红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