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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道法民初字第711号

原告张某诉被告朱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3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某,朱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道法民初字第711号原告张某,男,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居民。委托代理人张天全,湖南省道县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某某,男,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居民。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熊剑,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诉被告朱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朱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47元,减半收取624元,由原告张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陈奕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代理

书记员  王红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