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汉民初字第4165号原告天津市隆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颂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靖薇,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陈红,该公司职员。被告李爱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隆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爱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行为自愿、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隆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按规定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尹志明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暻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