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464号
申请执行人:黄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庄信用社。
被执行人:陈克服,农民。
被执行人:陈俊达,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庄信用社与被执行人陈克服、陈俊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克服、陈俊达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3)黄民初字第306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于 勇
审判员 程金岭
审判员 李海栋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