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00852号
申请执行人:王春江。
被执行人:宋单。王春江诉宋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作出的(2014)定民一初字第025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52351.4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现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案现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在终结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2014)定民一初字第025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静
审判员 俞 斌
审判员 刘发扬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边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