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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钟祥丰民一初字第00128号

张某某与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3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崔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钟祥丰民一初字第00128号原告张某某。被告崔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7月30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阳 剑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彭宣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