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零执第274号申请执行人周胜旺,男,汉族。被执行人熊宏平,男,汉族。被执行人湖南省隆安粮油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周胜旺与被执行人熊宏平、湖南省隆安粮油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零民初字第1127民事判决。被执行人湖南省隆安粮油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申请人周胜旺借款18.6万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2690元,尚有18.6万元及利息未执行,因被执行人名下的资产已被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查封,本院对该财产不宜处置。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4)零民初字第1127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蒋文林
审 判 员 宋喜华
代理
审判员 杨振宇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