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铁知民初字第00516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唐小伟,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侨鸿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天上人间俱乐部。负责人李建设。被告南京侨鸿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伟。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南京侨鸿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天上人间俱乐部、被告南京侨鸿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对被告南京侨鸿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天上人间俱乐部、被告南京侨鸿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臧文刚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见习
书记员 张 静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