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二初字第446号
原告:西峡县盛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峡县回车镇垱子岭村。
法定代表人:董彦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解晓坡,男,汉族,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峡县盛鑫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解晓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峡县盛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30日以被告解晓坡已偿还所欠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西峡县盛鑫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西峡县盛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解晓坡的诉讼。本案受理费10680元,减半收取5340元由原告西峡县盛鑫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杜继昌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