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腊执字第130-1号申请执行人代某某,男,195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新疆省新源县人,住勐腊县某某农场场部,公民身份号码XXX。被执行人陶某某,男,196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江川县人,建筑工人,住勐腊县城某某路***号。公民身份号码XXX。关于申请执行人代某某与被申请执行人陶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2日作出(2014)腊民二初字第119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一、被告陶某某支付代某某材料款共计486770元,于2014年12月31日前支付86770元,于2015年12月31日前支付200000元,余款200000元于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完毕,被告陶某某如不按本协议约定的还款期限履行每一期付款义务,原告代某某有权就所有债务向勐腊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案件受理费8602元,减半收取4301元,被告陶某某自愿负担。”该调解书已于2014年6月12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的执行事项为:1、履行支付标的款49.1071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负担执行费7266.07元。经采取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陶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2015)腊执字第13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尉钧
代理
审判员 赵璨璨
代理
审判员 张晓青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进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