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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执字第1056号

赵永喜与李和、青岛雅士居精装修工程配套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3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永喜,李和,青岛雅士居精装修工程配套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1056号

申请执行人:赵永喜。

被告:李和。

被告:青岛雅士居精装修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南市滨海四路12号。

法定代表人:施嵩山,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永喜与被执行人李和、青岛雅士居精装修工程配套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银行金融结构查询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经会商,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黄执字第47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付波

审判员  张培荣

审判员  王连敬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生宝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