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1790号原告武汉信腾台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台北一村114号。法定代表人朱显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兵(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剑(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柯道樑。
原告武汉信腾台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柯道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武汉信腾台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武汉信腾台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信腾台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信腾台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判员黎赪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任保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