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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开民初字第00264号

何根妹与褚根弟、何妹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3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何根妹,褚根弟,何妹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开民初字第00264号原告何根妹。委托代理人何志乔。被告褚根弟。被告何妹东。委托代理人褚根弟,男,1963年10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25196310201059,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叶明村(10)长季浜44号,系被告何妹东儿子。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根妹与被告褚根弟、何妹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根妹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何根妹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根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根妹负担。

审 判 长  刘丽鹏

人民陪审员  胡云政

人民陪审员  郗战联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沈 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