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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开民初字第01512号

汤某与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3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汤某,龚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开民初字第01512号原告汤某。委托代理人吴斌,启东市公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龚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某与被告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汤某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汤某负担。

审判员  曹爱华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龚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