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开民初字第01512号原告汤某。委托代理人吴斌,启东市公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龚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某与被告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汤某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汤某负担。
审判员 曹爱华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龚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